热线互动 此罪非彼罪 量刑依法律
热线记者陈锦接电: 丽水读者涂先生7月18日致电本报热线138571011185询问:贵报6月23日报道,原缙云县东杰电力设备厂负责人涂某,多次侵吞单位资金共计176345元,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刑7年。另外,7月8日贵报报道,海盐县秦山核电的庞某,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85万余元,挪用公款300多万元,犯贪污罪、挪用公款罪被判徒刑15年。 为什么庞某贪污485余万元,却判了15年;而涂某才17万多,却要判7年?本报记者李道演、实习生方祺报道: 依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,是贪污罪。根据情节轻重,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,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数额巨大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期为有期徒刑15年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、侵占、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规定,侵占公司、企业财物10万元以上的,属于“数额巨大”。 涂某职务侵占案件涉案金额达到17余万元,判处7年有期徒刑,属于法定刑范围之内。而在庞某贪污案中,鉴于庞某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就主动交代了部分贪污事实,庭审中又对指控的全部贪污事实表示认罪,故法院认定其贪污犯罪部分具有自首情节。案发后,庞某又退出了大部分赃款,故法院对其酌情从轻作出了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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